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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解释制度存废考议

发布时间:2021-08-11 14:09
  国民政府时期,立法院作为最高立法机构一度接受提请者的法律解释请求,针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问,通过议决法律解释案的方式解释法律。但此种解答法律疑义方式的立法解释制度最终因与司法机关职掌法律解释的世界法制潮流相悖,与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制度界限不明、功能重叠,以及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窒碍而废止。历史证明,法律解释权不能为立法机关所垄断,独立的立法解释制度亦无存在之必要。当前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制度亟须在解释权的定位、配置及行使方式上进行变革。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34(02)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解释制度的确立
二、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解释制度的运行
    (一) 提请立法解释的主体
    (二) 提请立法解释的情形
    (三) 立法院对解释请求的审查
    (四) 法律解释案的议决
三、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解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废止
    (一) 立法院立法解释制度与世界法制潮流的相悖
    (二) 立法院立法解释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 立法院立法解释制度的废止
四、民国立法解释制度存废的当代价值



本文编号:333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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