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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1-08-16 14:15
  基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三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34(03)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对农地“三权分置”观点的表述与辨析
    (一) 对农地“三权分置”观点的相关表述
    (二) 对农地“三权分置”观点的辨别分析
        1.对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分析。
        2.土地经营权可以而非必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
二、农地“三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应然表达
    (一) 土地经营权和土地承包权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
    (二)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称谓应当具有现实性与科学性
        1.分离后的土地承包权仍应名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分离出的经营权自当名之为“土地经营权”
    (三) 土地经营权当属《民法典》物权之用益物权
        1.土地经营权派生于他物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经营权在他物权体系中具有用益物权性质。
三、对民法典分编 (草案) 第一百三十条之评析
    (一) 该条规定之创新
        1.物权法定与自由设定相结合有所体现。
        2.间接确立了农地“三权分置”权利结构。
        3.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
    (二) 该条规定之不足
四、对民法典分编 (草案) 第一百三十条修正之建议
    (一) 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次级用益物权
    (二) 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登记生效制度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地产权“三权分置”制度之完善——以农地经营权流转为视角[J]. 洪泉寿.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8(04)
[2]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J]. 高圣平.  中国法学. 2018(04)
[3]论农村土地权利结构的重构——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J]. 高圣平.  法学. 2018(02)
[4]论“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J]. 丁文.  清华法学. 2018(01)
[5]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J]. 蔡立东,姜楠.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5)
[6]民法分则物权编应当规定物权法定缓和原则[J]. 杨立新.  清华法学. 2017(02)
[7]“三权分置”背景下“三权”的权利属性及权能构造问题研究[J]. 张占斌,郑洪广.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8]农地“三权分置”的研究综述[J]. 胡震,朱小庆吉.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1)
[9]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论争与立法回应[J]. 高海.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6)
[10]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法理解析及制度意义[J]. 高富平.  社会科学辑刊. 2016(05)



本文编号:334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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