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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

发布时间:2021-08-25 22:44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家事调解程序前置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家事审判改革中对其适用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异性。我国要制定单独的"家事诉讼程序法"必须基于"程序相称"和"调审分离"诉讼理论,设立相互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和家事审判程序(包括家事诉讼程序和家事非诉讼程序),并且明确规定将家事调解程序前置于家事审判程序。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立法设计包括:界定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和属性;明确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其人员法律地位;完善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制度,理顺其与家事审判程序的衔接关系等。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 2019,37(10)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家事调解程序前置问题的提出
二、“家事诉讼程序法”与家事调解程序前置
    (一)域外家事诉讼程序法与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考察
    (二)我国“家事诉讼程序法”与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现状与未来
        1. 立法现状
        2. 未来立法安排
三、独立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立法设计
    (一)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属性
        1. 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概念
        2. 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属性
    (二)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机构及人员
        1. 附设法院的家事调解委员会
        2. 专业化的家事调解委员与家事法官
    (三)家事调解程序前置的具体制度
        1.“不适宜调解”的家事案件范围
        2. 独立的家事调解前置程序安排
        3. 家事调解程序与家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结语



本文编号:336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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