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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制度之立法探究

发布时间:2021-08-28 19:05
  《民法总则》打破了我国在立法上全面监护的僵局,同时完善了"成年监护"这一制度,是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的一项重大突破。但立足于司法实务角度,用比较法的视角看待该制度,成年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制度仍然有行为能力界定模糊、缺乏监护监督制度等不足,应当建立以意思能力规则界定行为能力的制度和监护监督人制度,促进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的进一步蜕变。 

【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总则》中成年监护制度迎来的立法完善
    (一)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
    (二)被监护人自由意志的纳入
二、《民法总则》中成年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的桎梏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界定模糊
    (二)监护监督人制度的缺乏
    (三)监护资格的恢复制度有待斟酌
三、对我国成年精神障碍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将意思能力规则替代行为能力制度以确认成年精神障碍者所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
        1.制定成年精神障碍者的意思能力规则及其补正。
        2.废除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的宣告制度。
    (二)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
    (三)删除监护资格恢复制度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中的监护撤销制度释评[J]. 倪龙燕,刘继华.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01)
[2]漫谈中国成年监护制度与公证[J]. 李霞.  中国公证. 2017(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J]. 梁慧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6(05)
[4]认知功能与认知功能障碍[J]. 汤慈美.  中华老年医学杂志. 2006(07)



本文编号:336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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