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31 18:59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的罪名,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异化和腐败行为,其对国家政权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古今中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注重通过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加强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惩治。 我国在修订刑法以前,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或仅追究了刑事责任或被当作玩忽职守罪的一种进行惩处。迫于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对滥用职权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形成了一类犯罪,刑法第387条第一款增设的滥用职权罪,采用小“口袋罪”的方式,容纳了除已经专门规定的滥用职权犯罪以外的其他所有滥用职权犯罪。 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和不完善,理论界、实务界对滥用职权罪多有争论,其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主体的身份、滥用职权的内容、行为人的罪过等几个方面。由于涉及滥用职权犯罪的条款众多,本文将只就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397条的规定,即一般性的滥用职权罪的立法进程、犯罪构成、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等方面进行适当讨论,澄清一些模糊认识,以期对本罪的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滥用职权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章 滥用职权罪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我国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
一、我国古代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第二节 国外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刑事立法
一、美国
二、日本
三、法国
四、德国
第三章 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一、立法上的不足
二、立法上的调整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第三节 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
一、关于滥用职权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观点
二、对不同观点的分析认识
三、本文的观点
第四节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一、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重大损失
三、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及刑罚适用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的界限
二、滥用职权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三、与官僚主义的界限
第二节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三、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的界限
四、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第三节 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同时构成受贿和滥用职权罪的情形
二、多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分担问题
三、关于滥用职权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四节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第五章 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
一、条文设计不够合理
二、主体范围过窄,与实际发案特点不符
三、刑罚设立不科学
四、立案标准不够精准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
一、与玩忽职守罪分设
二、采用叙明罪状,明确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三、扩大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
四、应以“情节严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取代“重大危害结果”
五、提高滥用职权的法定刑
六、修改立案标准
参考书目
声明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J]. 人民检察. 2005(04)
[2]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立法探讨[J]. 薛红,余军生. 河南社会科学. 2002(05)
[3]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J]. 薛荣,李麒.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1)
[4]滥用职权罪相关问题之思考[J]. 蒋熙辉.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05)
[5]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J]. 李洁. 法学家. 1998(04)
[6]对增设滥用职权罪和放弃职权罪的初探[J]. 陈素珍. 法治论丛. 1994(03)
本文编号:3375439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四川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滥用职权罪的社会危害性
第二章 滥用职权罪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我国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沿革
一、我国古代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
第二节 国外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刑事立法
一、美国
二、日本
三、法国
四、德国
第三章 滥用职权罪犯罪构成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一、立法上的不足
二、立法上的调整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客体要件
第三节 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
一、关于滥用职权犯罪主观方面的不同观点
二、对不同观点的分析认识
三、本文的观点
第四节 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
一、滥用职权的行为
二、重大损失
三、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及刑罚适用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滥用职权罪与一般滥用职权行为的界限
二、滥用职权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三、与官僚主义的界限
第二节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一、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三、与特定主体滥用职权的界限
四、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第三节 正确认定滥用职权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同时构成受贿和滥用职权罪的情形
二、多人滥用职权罪的责任分担问题
三、关于滥用职权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四节 滥用职权罪的处罚
第五章 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第一节 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
一、条文设计不够合理
二、主体范围过窄,与实际发案特点不符
三、刑罚设立不科学
四、立案标准不够精准
第二节 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
一、与玩忽职守罪分设
二、采用叙明罪状,明确滥用职权罪的特征
三、扩大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
四、应以“情节严重”作为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取代“重大危害结果”
五、提高滥用职权的法定刑
六、修改立案标准
参考书目
声明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J]. 人民检察. 2005(04)
[2]滥用职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立法探讨[J]. 薛红,余军生. 河南社会科学. 2002(05)
[3]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J]. 薛荣,李麒.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01)
[4]滥用职权罪相关问题之思考[J]. 蒋熙辉.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0(05)
[5]论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J]. 李洁. 法学家. 1998(04)
[6]对增设滥用职权罪和放弃职权罪的初探[J]. 陈素珍. 法治论丛. 1994(03)
本文编号:337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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