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协同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4 07:58
区域一体化极大的促进了世界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证明,我国的区域一体化,不仅促进了本区域内的经济活跃发展,也为中国其他地区经济一体化提供了借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区域合作的可能性已经以各种方式得到认可。近年来,国内区域合作越来越被关注,特别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呼声越来越高。习近平总书记于2014年2月26日在北京主持召开的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座谈会上,首次提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设立雄安新区作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牛鼻子”,更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而协同立法,在法治保障方面,为京津冀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协同立法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内涵。但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法治理念有分歧,以及由于错综复杂的利益博弈和长期以来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模式等原因,因此,各种法律冲突不断。京津冀区域只有在和谐、良好的法治环境下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故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京津冀协同立法机制,营造京津冀良好的法治环境迫在眉睫。作为重大国家战略,京津冀协同立法需要加强中央统一协调,有效而快速地推进这一进程。本文以立法为视角,借...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基本理论
1.1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概念
1.2 区域协同立法模式介绍
1.2.1 联合立法模式
1.2.2 合作协议模式
1.3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原则
1.3.1 平等协商原则
1.3.2 互利共赢原则
1.3.3 公平正义原则
1.3.4 创新示范原则
1.4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必要性
第2章 对国外区域立法的考察
2.1 美国区域立法模式
2.1.1 州际协定
2.1.2 国会统一立法模式
2.2 欧盟的联合立法模式
第3章 京津冀协同立法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模式不明确
3.1.1 立法依据不足
3.1.2 立法主体单一
3.2 立法程序不完善
3.2.1 立法程序停留在起草阶段
3.2.2 缺失复合型立法模式的程序
3.3 立法范围缺乏广泛性
3.4 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不健全
3.5 缺乏相关配套机制
第4章 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建议
4.1 建立复合型的协同立法模式
4.1.1 国家统一立法模式
4.1.2 地方联合立法模式
4.1.3 地方协议立法模式
4.2 完善多层次的协同立法程序
4.2.1 一般的立法程序
4.2.2 复合型立法程序
4.3 扩大协同立法的范围
4.4 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4.5 构建高效能的立法协调机制
4.5.1 建立立法文件清理机制
4.5.2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机制
4.5.3 完善协同立法备案机制
4.5.4 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京津冀产业一体化水平测度与发展对策[J]. 蓝庆新,关小瑜. 经济与管理. 2016(02)
[2]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立法的路径选择[J]. 肖辉. 领导之友. 2016(01)
[3]论英国生态环境法律保障机制于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启示[J]. 任洋. 法制博览. 2015(21)
[4]京津冀区域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J]. 赵新潮.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5(03)
[5]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J]. 天津人大. 2015(05)
[6]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J]. 马怀德. 政法论坛. 2003(06)
硕士论文
[1]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D]. 王晓晨.河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475326
【文章来源】:河北大学河北省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基本理论
1.1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概念
1.2 区域协同立法模式介绍
1.2.1 联合立法模式
1.2.2 合作协议模式
1.3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原则
1.3.1 平等协商原则
1.3.2 互利共赢原则
1.3.3 公平正义原则
1.3.4 创新示范原则
1.4 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必要性
第2章 对国外区域立法的考察
2.1 美国区域立法模式
2.1.1 州际协定
2.1.2 国会统一立法模式
2.2 欧盟的联合立法模式
第3章 京津冀协同立法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模式不明确
3.1.1 立法依据不足
3.1.2 立法主体单一
3.2 立法程序不完善
3.2.1 立法程序停留在起草阶段
3.2.2 缺失复合型立法模式的程序
3.3 立法范围缺乏广泛性
3.4 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不健全
3.5 缺乏相关配套机制
第4章 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的建议
4.1 建立复合型的协同立法模式
4.1.1 国家统一立法模式
4.1.2 地方联合立法模式
4.1.3 地方协议立法模式
4.2 完善多层次的协同立法程序
4.2.1 一般的立法程序
4.2.2 复合型立法程序
4.3 扩大协同立法的范围
4.4 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4.5 构建高效能的立法协调机制
4.5.1 建立立法文件清理机制
4.5.2 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机制
4.5.3 完善协同立法备案机制
4.5.4 建立立法后评估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京津冀产业一体化水平测度与发展对策[J]. 蓝庆新,关小瑜. 经济与管理. 2016(02)
[2]京津冀协同发展联合立法的路径选择[J]. 肖辉. 领导之友. 2016(01)
[3]论英国生态环境法律保障机制于京津冀一体化协同发展的启示[J]. 任洋. 法制博览. 2015(21)
[4]京津冀区域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J]. 赵新潮. 金融教学与研究. 2015(03)
[5]关于加强京津冀人大立法工作协同的若干意见[J]. 天津人大. 2015(05)
[6]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J]. 马怀德. 政法论坛. 2003(06)
硕士论文
[1]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D]. 王晓晨.河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47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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