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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之域外立法例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1-11-08 07:31
  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但可操作性不强。为此,本文以私法视角从主体资格要件、意定监护合同的形式要件、意定监护人监护权限、意定监护合同的终止事由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委托监护合同,以公权保障视角从UPA、UHCDA、LPA、日本《关于任意后见契约的法律》等方面分析了意定监护制度,最后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先进经验,从细化委托监护合同和构建意定监护监督体系两方面提出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文章来源】:西部学刊. 2019,(07)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私法视角下的委托监护合同
    (一) 主体资格要件
    (二) 意定监护合同的形式要件
    (三) 意定监护人监护权限
    (四) 意定监护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公权保障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
三、借鉴域外立法例的先进经验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一) 委托监护合同的细化
    (二) 意定监护监督体系的构建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简论[J]. 李昊.  环球法律评论. 2013 (01)
[2]面向21世纪的日本国成年监护制度[J]. 冈孝,刘善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04)
[3]缔约能力制度比较研究[J]. 李先波.  中国法学. 2001(01)



本文编号:348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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