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09 10:43
2015年3月15日,新修改的《立法法》授予了设区的市立法权,该举意味着全国所有的设区的市都拥有立法权。这是贯彻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城市改革的重要途径,更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不竭动力。近年来,国家逐年加重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力度,地方立法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与此同时,法制建设的实施效果不佳,设区市立法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选择性”立法现象的加重、立法创新的不足等质量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因此建立和完善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体系势在必行,而提高设区市立法的质量,可以更好地解决设区市立法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本文从存在的问题着手,深入剖析其原因,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立法能力不足、立法主体结构不合理、立法经验不足以及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不够。由此,立足设区市立法的现状,优化立法主体结构,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在立法的制度和机制层面完善立法程序、构建设区市立法协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立法监督体系、通过完善具体化的立法评估标准和民主化的评估程序,科学配置立法权限,设置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抽象标准,以此建立立法后质量标准体系,全方位保障设区市立法质量,这也是立法工作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可纵...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主要内容
四、研究方法
1.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概述
1.1 设区市立法质量的概念
1.2 设区市立法质量的特征
1.2.1 设区市立法的从属性
1.2.2 设区市立法的相对独立性
1.2.3 设区市立法的地方性
1.3 设区市立法的原则
1.3.1 合法原则
1.3.2 适用原则
1.3.3 科学原则
1.4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的概念
1.5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5.1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5.2 有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性
1.5.3 有利于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5.4 有利于维持法治秩序的稳定
2. 设区市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设区市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
2.1.1 立法质量不高
2.1.2 加重“选择性”立法
2.1.3 立法创新不够,缺乏灵活性
2.2 设区市立法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
2.2.1 立法能力不足
2.2.2 立法主体结构不合理
2.2.3 设区市立法经验不足
2.2.4 设区市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不够
3.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3.1 优化立法主体
3.1.1 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
3.1.2 优化立法主体结构
3.2 完善设区市立法程序
3.2.1 制度层面
3.2.2 立法机制层面
3.3 构建设区市立法协商机制体制
3.3.1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主体
3.3.2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范围
3.3.3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阶段
3.3.4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方式
3.3.5 设区市立法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
3.4 建立健全设区市立法监督体系
3.5 建立设区市立法后质量标准体系
3.5.1 评估标准具体化
3.5.2 评估程序民主化
3.5.3 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设置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抽象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85178
【文章来源】:湖南师范大学湖南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主要内容
四、研究方法
1.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概述
1.1 设区市立法质量的概念
1.2 设区市立法质量的特征
1.2.1 设区市立法的从属性
1.2.2 设区市立法的相对独立性
1.2.3 设区市立法的地方性
1.3 设区市立法的原则
1.3.1 合法原则
1.3.2 适用原则
1.3.3 科学原则
1.4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的概念
1.5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5.1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1.5.2 有利于促进立法的民主性
1.5.3 有利于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1.5.4 有利于维持法治秩序的稳定
2. 设区市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设区市立法质量存在的问题
2.1.1 立法质量不高
2.1.2 加重“选择性”立法
2.1.3 立法创新不够,缺乏灵活性
2.2 设区市立法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
2.2.1 立法能力不足
2.2.2 立法主体结构不合理
2.2.3 设区市立法经验不足
2.2.4 设区市立法的公众参与度不够
3. 设区市立法质量保障制度的构建及完善
3.1 优化立法主体
3.1.1 树立正确的立法观念
3.1.2 优化立法主体结构
3.2 完善设区市立法程序
3.2.1 制度层面
3.2.2 立法机制层面
3.3 构建设区市立法协商机制体制
3.3.1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主体
3.3.2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范围
3.3.3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阶段
3.3.4 设区市立法协商的方式
3.3.5 设区市立法协商机制的建立健全
3.4 建立健全设区市立法监督体系
3.5 建立设区市立法后质量标准体系
3.5.1 评估标准具体化
3.5.2 评估程序民主化
3.5.3 科学配置地方立法权限,设置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抽象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85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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