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1-11-11 15:23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援用统一的法律依据和标准进行判案,有的法官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然而有的法官则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法官有大量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理论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也一直进行着广泛的争论。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效力等进行研究,以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提出新的制度设计,避免日后司法实践中再出现同案异判的问题。全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同案异判情况。本文通过以“忠诚协议”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并分类分析,发现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其一,全国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存在差异,不同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性缺乏统一认识。其二,即使裁判结果相似的案例中,不同法院所援引的裁判依据大相径庭。第二部分是研究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类型。本文通过分析契约的核心与理念并对婚姻的本质属性进行探讨,认为婚姻的本质为契约。而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同时,本文在第二部分对检索的相关案例进行分类,归纳总结了夫妻忠诚协议的主要类型。第三部分是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
(一)效力认定存在差异
(二)裁判依据缺乏一致性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类型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1.关于婚姻性质的理论观点
(1)婚姻契约论
(2)婚姻伦理论
(3)身份关系说
2.民法上契约的核心
(1)交换的合意
(2)契约法的理念:自由与正义
3.婚姻的契约性本质
(1)婚姻关系的合意与交换
(2)现代婚姻以自由、正义为理念
4.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人身性夫妻忠诚协议
2.财产性夫妻忠诚协议
3.兼具人身与财产特征的夫妻忠诚协议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的主要理由
1.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2.夫妻忠诚协议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部分夫妻忠诚协议在签订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4.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违反损害填补原则
(二)对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的回应
1.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应由法律加以调整
2.社会秩序价值应高于个体自由价值
3.意图与动机不是影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因素
4.不能依据损害填补原则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论证
1.主体要件
2.意思表示要件
3.内容要件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化规制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化必要性
1.社会必要性:婚姻当事人的自力救济
2.法律必要性:弥补《婚姻法》的不足
(1)《婚姻法》第四条的不可诉性
(2)《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
3.司法实践的必要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度设计
1.域外立法启示
(1)英美法系关于婚姻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
(2)大陆法系关于婚姻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
(3)域外婚姻协议的法律适用同我国进行比较与启示
2.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度设计
(1)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特殊主体要件
(3)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以离婚为前提
(4)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与离婚损害赔偿并存时的适用问题
(5)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公证为前提
(6)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高时的处理方式
(7)夫妻忠诚协议的执行与他人隐私权的保护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89095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司法实践中的同案异判现象
(一)效力认定存在差异
(二)裁判依据缺乏一致性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及类型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1.关于婚姻性质的理论观点
(1)婚姻契约论
(2)婚姻伦理论
(3)身份关系说
2.民法上契约的核心
(1)交换的合意
(2)契约法的理念:自由与正义
3.婚姻的契约性本质
(1)婚姻关系的合意与交换
(2)现代婚姻以自由、正义为理念
4.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婚姻契约的补充协议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1.人身性夫妻忠诚协议
2.财产性夫妻忠诚协议
3.兼具人身与财产特征的夫妻忠诚协议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的主要理由
1.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定义务
2.夫妻忠诚协议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
3.部分夫妻忠诚协议在签订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
4.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违反损害填补原则
(二)对夫妻忠诚协议无效说的回应
1.夫妻忠实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应由法律加以调整
2.社会秩序价值应高于个体自由价值
3.意图与动机不是影响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因素
4.不能依据损害填补原则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论证
1.主体要件
2.意思表示要件
3.内容要件
四、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化规制
(一)夫妻忠诚协议的合法化必要性
1.社会必要性:婚姻当事人的自力救济
2.法律必要性:弥补《婚姻法》的不足
(1)《婚姻法》第四条的不可诉性
(2)《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
3.司法实践的必要性: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
(二)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度设计
1.域外立法启示
(1)英美法系关于婚姻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
(2)大陆法系关于婚姻协议法律适用的规定
(3)域外婚姻协议的法律适用同我国进行比较与启示
2.我国夫妻忠诚协议的制度设计
(1)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2)规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特殊主体要件
(3)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以离婚为前提
(4)夫妻忠诚协议的适用与离婚损害赔偿并存时的适用问题
(5)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以公证为前提
(6)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过高时的处理方式
(7)夫妻忠诚协议的执行与他人隐私权的保护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48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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