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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的分工——基于云南省若干地方性法规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11-16 15:03
  在我国(大陆)"分工型"立法体制之下,高层级法律性文件有权规定低层级法律性文件所规定的事项;由于前者的规范能力和法律效力高于后者,因而基于"分权型"立法体制之下的"辅助原则"缺乏适用的前提;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面临的问题,针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甚至是县(市、区)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动力,自下而上、来自设区的市(自治州)及其下属县(市、区)本身,因而省级立法机关"干预"设区的市级立法机关的命题并不符合实际;为了节约立法资源,省级地方性法规着重规定"全省范围共通的事项""本省(自治区)内的重大事项""跨设区的市(自治州)的重要事项""超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明显没有能力规范的事项"。 

【文章来源】: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18(03)北大核心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职责所在抑或职权滥用:云南省级若干地方性法规的实践
    (一) 省市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
    (二) 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必要性、适当性与否之争
    (三) 必要性、适当性与否之争的论辩分析
三、不同位阶法律性文件的规范能力与“分工型”立法体制的局限
    (一) 立法需求与省级不当“干预”市级立法权的悖论
    (二) 不同位阶法律性文件规范能力与“辅助性原则”的谬误
四、结语:省市两级地方性法规分工之展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分工型”立法体制与地方实验性立法的困境——以《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为例[J]. 沈寿文.  法学杂志. 2017(01)
[2]论设区的市的立法权:权限范围与权力行使[J]. 程庆栋.  政治与法律. 2015(08)
[3]地方立法权扩张的因应之策[J]. 秦前红,李少文.  法学. 2015(07)
[4]一部关于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下〕──《立法法》制定过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式[J]. 刘松山.  中国司法. 2000(07)



本文编号:349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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