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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客体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立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9 01:3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和颁行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物的范围和对权利的限制。本文从三方面对这一条款进行分析与解读。首先,笔者认为,“物必有体”作为传统物权理论的逻辑起点仍是我国物权客体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有体物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具体性”而非“有外在形体”,分析了我国立法未明示物必有体之原因。其次,比照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动产与不动产这一分类的不同立法模式,分析了我国动产、不动产立法的成就与不足。最后,从本质属性上对权利与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进行界分,并论述了我国权利物权立法的形式特征和内容特色。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提要
引言
第一章 物权客体之“物”仍为有体物
    一、物必有体——物权理论之逻辑基础
    二、有体物的本质内涵
    三、我国立法未明示物必有体之原因
第二章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一、动产与不动产划分的主要立法模式
    二、我国动产与不动产划分之立法成就与不足
第三章 关于权利的规定
    一、严格区分“权利”与“物”
    二、我国权利物权立法之形式特征与内容特色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历史考察及比较分析[J]. 戚兆岳.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4)
[2]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J].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  法学研究. 1995(03)



本文编号:352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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