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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立法的人性化

发布时间:2021-12-12 05:16
  人是动物的一种,这一客观事实决定了人性必然包含动物性,然而人性又绝不仅仅是动物性,人性更重要的意义正在于其社会性,这正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之所在。正因如此,研究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人性化在社会生活、社会科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法律作为当今社会科学中极为重要的一种,其人性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法作为法律之一,其人性化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不言而喻。要理解刑法立法的人性化,首先必须要了解何谓人性。关于人性的概念,中西方自古以来就争议颇多、莫衷一是,至今尚无定论。但显而易见,人性是动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通过对人性的概念、内容、特征的研究与分析,可以发现,趋利避害、利益选择是人性的内核之所在,并由此而衍生出其他各种人性,但人性总是围绕着趋利避害及利益选择这个内核,并以之为人类行动的指南。刑法立法不能忽视甚至是回避这一人性内核,而应理解、尊重、顺应这一人性内核的要求,这也是刑法立法人性化的人性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们可以将人性作不同的区分,大概来说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别、四个层次,所谓两种类别就是指动物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体,而所谓四个层次则是指人性根据其需求的程度由低到高可以分为生欲、物欲、情欲...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人性的概念及其内容与特征
    (一) 人性的概念
    (二) 人性的内容
    (三) 人性的特征
二、人性化是我国刑法立法的必然选择
    (一) 刑法立法人性化的概念与特征
    (二) 我国刑法立法人性化的历史及现状
    (三) 我国刑法立法人性化的原因
三、我国刑法立法人性化应遵循的原则及实现途径
    (一) 我国刑法立法人性化应遵循的原则
    (二) 我国刑法立法人性化的实现途径
四、我国刑法立法人性化的实然规定与应然选择
    (一) 刑法总则部分的人性化蕴含及其应然选择
    (二) 刑法分则部分的人性化体现及其应然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3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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