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受贿罪立法的模糊性及其批判
发布时间:2022-01-11 16:24
我国反受贿罪斗争成效不明显,相当大程度上是由于反受贿罪立法的模糊性所造成。这一模糊性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特征不明确和刑罚脉络不清晰,由此造成了自由裁量权扩张、社会评价混乱和法律权威丧失。造成上述模糊性的原因在于对国家利益保护上的过犹不及、传统的人情文化和官场文化的影响,同时对贿赂行为的危害重视不够,对受贿罪刑罚的独特性也缺乏深入的认识。为此,作者提出若干完善建议:一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进一步厘清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二是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通过立法明确礼尚往来和行贿受贿的界限、引入贿赂推定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人际交往;三是通过法定刑幅度的恰当设置、提高附加刑的针对性等完善受贿罪的刑罚制度。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序言
一、我国反受贿罪立法的现状及其实施状况
(一) 反受贿罪的立法
1、基本法
2、其他法律法规
(二) 反受贿罪法律的实施
1、基于数字的分析
2、基于分析的数字
二、我国反受贿罪立法的模糊性及其危害
(一) 犯罪构成特征的模糊
1、“国家工作人员”
2、“为他人谋取利益”
3、再说“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 刑罚的模糊
1、法定刑幅度反复交叉
2、罪与非罪界限不明
3、量刑情节不明确
4、附加刑导向不清晰
(三) 模糊的危害
1、自由裁量权扩张
2、社会评价混乱
3、法律权威丧失
三、我国反受贿罪立法模糊性的原因
(一) 强烈的“国家利益”情结
(二) 传统文化的影响
1、人情文化
2、官场文化
(三) 对贿赂行为的危害重视不够
1、对贿赂作为一种手段的认同
2、将受贿作为个人品格中次要的问题
3、视贿赂为经济活动的润滑剂
(四) 对受贿罪刑罚的独特性缺乏深入的认识
四、我国反受贿罪立法的完善
(一)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进一步厘清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1、采用“公务员”规定的立法例
2、采用“公职人员”规定的立法例
(二) 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1、取消这一要件,符合犯罪构成理论
2、取消这一要件,不会造成罪与非罪的混淆
3、取消这一要件,有利于认定和处理受财故意与谋利目的相分离的行为
4、取消这一要件有助于划分受贿罪与读职罪的界限
(三) 取消谋利要件后的配套措施
1、通过立法明确礼尚往来和行贿受贿的界限
2、引入贿赂推定制度
3、规范公职人员的人际交往
(四) 完善受贿罪的刑罚制度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583089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提要
Abstract
序言
一、我国反受贿罪立法的现状及其实施状况
(一) 反受贿罪的立法
1、基本法
2、其他法律法规
(二) 反受贿罪法律的实施
1、基于数字的分析
2、基于分析的数字
二、我国反受贿罪立法的模糊性及其危害
(一) 犯罪构成特征的模糊
1、“国家工作人员”
2、“为他人谋取利益”
3、再说“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 刑罚的模糊
1、法定刑幅度反复交叉
2、罪与非罪界限不明
3、量刑情节不明确
4、附加刑导向不清晰
(三) 模糊的危害
1、自由裁量权扩张
2、社会评价混乱
3、法律权威丧失
三、我国反受贿罪立法模糊性的原因
(一) 强烈的“国家利益”情结
(二) 传统文化的影响
1、人情文化
2、官场文化
(三) 对贿赂行为的危害重视不够
1、对贿赂作为一种手段的认同
2、将受贿作为个人品格中次要的问题
3、视贿赂为经济活动的润滑剂
(四) 对受贿罪刑罚的独特性缺乏深入的认识
四、我国反受贿罪立法的完善
(一)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进一步厘清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1、采用“公务员”规定的立法例
2、采用“公职人员”规定的立法例
(二) 取消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1、取消这一要件,符合犯罪构成理论
2、取消这一要件,不会造成罪与非罪的混淆
3、取消这一要件,有利于认定和处理受财故意与谋利目的相分离的行为
4、取消这一要件有助于划分受贿罪与读职罪的界限
(三) 取消谋利要件后的配套措施
1、通过立法明确礼尚往来和行贿受贿的界限
2、引入贿赂推定制度
3、规范公职人员的人际交往
(四) 完善受贿罪的刑罚制度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详细摘要
本文编号:358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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