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1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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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 )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一项自治权。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高于一般地方性法规而具有法律性质 ,但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上级国家机关要尊重和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但自治法规不能规定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和批准机关对于自治法规都享有“半个立法权”的说法 ,实际上是把报请批准自治法规视同提请审议自治法规案 ,把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法规制定权等同为拟定权。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请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的规定 ,是一项宪法原则 ,这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体制的一大特点。在自治法规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问题上的分歧 ,源于如何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作者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
【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法规 法律地位 立法法
【正文快照】: 近年来 ,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法律地位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一直在进行着争议和评论 ,其中出现了诸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不仅适用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而且也可以规定和约束上级国家机关”等一些观点。① 在一个时期内 ,此类明显违反宪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李德洙;我国成功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J];w挛胖芸,
本文编号:36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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