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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9 21:14
  信用卡诈骗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在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法定行为方式。对于信用卡诈骗罪具体内涵的把握,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多的难点和争议。本文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法定行为方式及其内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分析,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具体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与通说不同的见解。在此基础上,围绕牵连犯的定性、恶意透支、增设单位主体及增设单位主体后的刑罚设置等问题,针对现行刑法规定的不足,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外文摘要
引言
第1章 信用卡诈骗罪法定行为方式的具体认定
    1.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认定
    1.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认定
    1.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
    1.4 “恶意透支”的认定
第2章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探讨
    2.1 盗划他人信用卡行为方式的定性
    2.2 拾得信用卡和密码后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定性
    2.3 单位持卡人擅自使用单位卡的性质认定
    2.4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定性
第3章 信用卡诈骗既遂、未遂与共同犯罪的认定
    3.1 信用卡诈骗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3.2 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
第4章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完善的探讨
    4.1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牵连犯的处断
    4.2 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要求将单位增设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4.3 诈骗行为方式应采取列举性规定和概括性规定相结合的模式
    4.4 刑法有必要单独规定“恶意透支”罪
    4.5 增设单位犯罪主体后的刑罚设置
致谢
参考文献
独创性声明



本文编号:3774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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