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3-04-28 14:36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制度存在着体制机制不顺,事权划分不清晰,致使职能交叉,机构设置不规范,职级待遇不统一,工资待遇与公务员无差异,没有体现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等诸多问题,这是推动《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改与完善的内在动力,它不仅是构建公安机关机构职能体系和深化公安改革的时代要求,也是优化、整合和实现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整体效能的必然选择。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制度涉及到组织管理的理念、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整合、构建与规范。对现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进行必要的梳理与研判,提出修改的建议与设想,体现了"立法先行"的思维方式,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与规制作用。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面临的实践困惑
(一)同一机构名称、职级和待遇不统一
(二)未建立动态的编制增长机制
(三)工资待遇未体现警察的职业特点
(四)警察的职业保障缺位
(五)警察的付出与应享有的待遇不匹配
(六)公安队伍分类招考和警务技能教官专职化难以落实
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体现公安体制改革的特色与成果
(二)拓展警察职业发展空间
(三)构建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体系
(四)注重与《人民警察法》的衔接
(五)实体与程序相融合
(六)体现新旧法规之间的承继关系
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存在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
(一)未规定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地位
(二)未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三)未明确划分公安事权
(四)未规定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原则
(五)未规定行业公安机关的设置
(六)未规定公安院校的法律地位
(七)完善人民警察职务系列的分类和职级晋升制度的规定
(八)对教育训练职务序列设定的立法建议
(九)未规定公安机关担任正职、副职的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
(十)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调整与审批的立法建议
(十一)对不同类型的公安事权经费保障规定的立法建议
(十二)对公安院校经费保障和管理的立法建议
(十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和警力调动与使用的立法建议
(十四)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立法建议
(十五)加强公安院校建设的立法建设
(十六)招录培养制度的立法修改建议
(十七)公安院校强化专业化训练的立法建议
(十八)辞退程序的立法建议
(十九)落实“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原则的立法建议
(二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抚恤待遇规定的立法建议
(二十一)警务技术人民警察延长退休年龄的立法建议
(二十二)规范人民警察标志、入警宣誓等的立法建议
本文编号:3803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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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面临的实践困惑
(一)同一机构名称、职级和待遇不统一
(二)未建立动态的编制增长机制
(三)工资待遇未体现警察的职业特点
(四)警察的职业保障缺位
(五)警察的付出与应享有的待遇不匹配
(六)公安队伍分类招考和警务技能教官专职化难以落实
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改的基本思路
(一)体现公安体制改革的特色与成果
(二)拓展警察职业发展空间
(三)构建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体系
(四)注重与《人民警察法》的衔接
(五)实体与程序相融合
(六)体现新旧法规之间的承继关系
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存在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建议
(一)未规定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地位
(二)未规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三)未明确划分公安事权
(四)未规定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原则
(五)未规定行业公安机关的设置
(六)未规定公安院校的法律地位
(七)完善人民警察职务系列的分类和职级晋升制度的规定
(八)对教育训练职务序列设定的立法建议
(九)未规定公安机关担任正职、副职的领导实行异地交流制度
(十)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调整与审批的立法建议
(十一)对不同类型的公安事权经费保障规定的立法建议
(十二)对公安院校经费保障和管理的立法建议
(十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和警力调动与使用的立法建议
(十四)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立法建议
(十五)加强公安院校建设的立法建设
(十六)招录培养制度的立法修改建议
(十七)公安院校强化专业化训练的立法建议
(十八)辞退程序的立法建议
(十九)落实“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原则的立法建议
(二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员抚恤待遇规定的立法建议
(二十一)警务技术人民警察延长退休年龄的立法建议
(二十二)规范人民警察标志、入警宣誓等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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