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建制中的公平课税考量——基于以立法引领改革与确认现行税制的思路
发布时间:2023-05-20 09:11
增值税纳税义务一般由发生应税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通过增值税抵扣链条层层转嫁给消费者。增值税法的建制应遵循量能课税原则,以合理设定且公平分配税收负担,主要有两种考量:侧重于税收中性和侧重于公平课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简单,符合税收中性原则,然而,考虑到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差异性,《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和初次送审稿作为增值税法建制的两版方案,除了规定基准税制外,还设置了特别措施,有利于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征求意见稿在税制设计上着重考量公平课税,更加契合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税制改革目标,但是,其以税收立法直接引领税制改革的做法难度很大;初次送审稿基本反映了现正施行的增值税制,其以税收立法确认现行税制的做法在立法上没有太大难度,问题在于,若要在立法完成后继续推行税制改革,则需通过修改增值税法来实现。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增值税法建制的两种考量
二、比较两版阶段性的建制方案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税原理
四、进项税额抵扣的特别措施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2084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增值税法建制的两种考量
二、比较两版阶段性的建制方案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税原理
四、进项税额抵扣的特别措施
五、结论
本文编号:382084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8208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