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研究——在实然与应然之间
发布时间:2024-02-15 08:52
中国最初从日本辗转接触到源自于德国的“物权行为”这一概念。因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中以法律行为为要,故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考察主要集中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上。通过解析物权变动模式的构成要件可知,不论何种物权变动模式都是由主观要素——合意、客观要素——特定物的存在和人为要素——物权公示这三者构成。比较法视野下,大陆法系国家(地区)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的极繁模式、以奥地利等国家为典型的债权形式主义的中庸模式以及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的极简模式。从历史的角度进行考察,我国清末法制改革致力于学习德国以建立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但是深入挖掘《大清民律草案》发现,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不能成立。我国台湾地区物权变动立法经自然之演进,在遵循清末法制改革构建物权形式主义的路径之上,走上了物权形式主义的道路。物权行为的存在与否是对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进行比较的前提,但是不断追问物权行为存在与否这一事实判断却是伪命题,真正需要探究的是物权行为能否存在这一价值判断问题。“物权行为理论”自建立以来就饱受批评,这些批评之论点其实并不能完全成立。同时,从物权、债权...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纵横比较
1.1 物权以及物权变动的概念
1.1.1 物权与物权变动
1.1.2 物权变动模式构成要件
1.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横向比较
1.2.1 物权形式主义的极繁模式
1.2.2 债权形式主义的中庸模式
1.2.3 债权意思主义的极简模式
1.3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纵向发展
1.3.1 清末法制改革表现出的债权意思主义
1.3.2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立法模式之混沌
第二章 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优劣
2.1 物权行为的存在与表达
2.1.1 以哲学社会科学为视角
2.1.2 与个案行为具有当然的从属关系
2.1.3 物权行为存在之设问与回答
2.1.4 物权行为的表达
2.2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之回应
2.2.1 物权行为损害个人意志和人格尊严
2.2.2 奥地利、瑞士作为德意志法系却未效仿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
2.2.3 物权行为理论违背交易常识
2.2.4 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之缺陷
2.3 物权变动模式之悖论
2.3.1 物权形式之悖论
2.3.2 债权意思之悖论
2.4 公示对抗与公示生效之比较
2.4.1 公示生效主义与物权基本性质相悖
2.4.2 公示与物权变动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4.3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与公示对抗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物权意思主义——在实然与应然之间
3.1 实然之法——我国大陆地区确立的物权变动新模式
3.1.1 见微知著——所有权保留视角下的物权意思
3.1.2 《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呼应
3.2 应然之法——物权意思主义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2.1 物权意思主义之形式主义原则
3.2.2 物权意思主义之区分原则
3.2.3 物权意思主义之无因性及其评判之回应
第四章 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存在之合理性
4.1 确立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学理分析
4.1.1 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4.1.2 动产现实交付方式的弱化
4.1.3 弥补物债不分的理论硬伤
4.1.4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避免了取证难问题
4.2 确立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实证分析
4.2.1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可以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4.2.2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未经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
4.3 物权意思主义在《民法典》中的具体适用
4.3.1 动产领域的适用
4.3.2 不动产和用益物权领域的适用
4.3.3 担保物权领域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本文编号:3899496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纵横比较
1.1 物权以及物权变动的概念
1.1.1 物权与物权变动
1.1.2 物权变动模式构成要件
1.2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之横向比较
1.2.1 物权形式主义的极繁模式
1.2.2 债权形式主义的中庸模式
1.2.3 债权意思主义的极简模式
1.3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之纵向发展
1.3.1 清末法制改革表现出的债权意思主义
1.3.2 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地区立法模式之混沌
第二章 不同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优劣
2.1 物权行为的存在与表达
2.1.1 以哲学社会科学为视角
2.1.2 与个案行为具有当然的从属关系
2.1.3 物权行为存在之设问与回答
2.1.4 物权行为的表达
2.2 物权行为理论质疑之回应
2.2.1 物权行为损害个人意志和人格尊严
2.2.2 奥地利、瑞士作为德意志法系却未效仿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
2.2.3 物权行为理论违背交易常识
2.2.4 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之缺陷
2.3 物权变动模式之悖论
2.3.1 物权形式之悖论
2.3.2 债权意思之悖论
2.4 公示对抗与公示生效之比较
2.4.1 公示生效主义与物权基本性质相悖
2.4.2 公示与物权变动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2.4.3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与公示对抗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 物权意思主义——在实然与应然之间
3.1 实然之法——我国大陆地区确立的物权变动新模式
3.1.1 见微知著——所有权保留视角下的物权意思
3.1.2 《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呼应
3.2 应然之法——物权意思主义中的物权行为理论
3.2.1 物权意思主义之形式主义原则
3.2.2 物权意思主义之区分原则
3.2.3 物权意思主义之无因性及其评判之回应
第四章 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存在之合理性
4.1 确立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学理分析
4.1.1 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4.1.2 动产现实交付方式的弱化
4.1.3 弥补物债不分的理论硬伤
4.1.4 从程序法角度来看,避免了取证难问题
4.2 确立物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实证分析
4.2.1 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可以主张连带清偿责任
4.2.2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未经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
4.3 物权意思主义在《民法典》中的具体适用
4.3.1 动产领域的适用
4.3.2 不动产和用益物权领域的适用
4.3.3 担保物权领域的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后记
本文编号:389949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899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