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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

发布时间:2024-03-23 09:43
  农业保险作为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为世界各国所重视,成为农村经济的“稳定器”和“助推器”。绝大多数国家都通过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确定了农业保险的基本制度,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作为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我国的农业保险虽然历经2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但作为保障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仍然严重缺失,农业保险始终处在法律真空之下,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经历了一个起步、发展、直至萎缩的过程,频繁的自然灾害常常使农民丰收的希望化为泡影,国家的粮食安全也受到直接威胁。因此,建立一套健全而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都非常重要。近年来,随着国家财力的明显增强,国家支农政策也日益加大,农业保险立法迎来了重要契机。 农业保险不仅是一种准公共产品,而且具有双重的正外部效应,农业保险“可保风险”的不可保性,以及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所导致的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特征,均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决定了政府参与农业保险供给的必要性,而且也决定了完全商业化运营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现阶段基本不具有可行性...

【文章页数】:5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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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摘要
前言
一、农业保险的特征、性质及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 农业保险的特征
    (二) 农业保险的性质及其理论依据
    (三) 农业保险政策性对农业保险立法的影响
    (四) 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二、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二) 加快农业保险立法的可行性
三、国外农业保险法律与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借鉴与启示
    (一) 国外农业保险法律的比较与借鉴
    (二)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对农业保险立法的启示
四、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构想
    (一) 立法目标
    (二) 立法原则
    (三) 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和重点被保险人
    (四)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体系
    (五) 农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六)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监管体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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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93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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