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24 05:42
遗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最为重要的犯罪之一。然而,我国现行遗弃罪立法内容之单薄、形式之简约与遗弃罪的重要地位远不相符。就现行遗弃罪的立法目的而言,立法者旨在通过惩处没有尽到法定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强化家庭成员之间具有伦理规范性质的相互扶养义务,进而实现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员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在家庭组织足够稳定,真正发挥社会“最小细胞”作用的社会背景下,这种立法可以有助于家庭乃至社会伦理的维护,可以基本实现对家庭弱势成员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然而,在当下中国社会结构、生活方式乃至人与人之间关系已然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形下,通过维护家庭伦理秩序已无法实现对“无自救力人”生命权、健康权的有效保护。由现行遗弃罪的立法理念所导致的制度缺陷,已经使得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为目的而构建起来的刑法罪名体系出现漏洞,本文的研究和写作正是在这样的一种背景之下进行的。基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法理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及历史分析法,在对我国现行遗弃罪规定进行缺陷性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有义务者遗弃罪”的立法经验,结合相应的刑法理论,提出并且证成重构我国遗弃罪立法的设想。 第一章是提出...
【文章页数】:168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1章 我国遗弃罪立法及其现实困境
1.1 我国遗弃罪之立法沿革
1.1.1 我国古代遗弃罪之历史演进
1.1.2 我国近代遗弃罪之法律继受
1.1.3 我国现代遗弃罪之立法发展
1.2 我国现行遗弃罪之立法解读
1.2.1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之立法解读
1.2.2 “扶养义务”之立法解读
1.2.3 “情节恶劣”之立法解读
1.3 我国遗弃罪立法面临的现实困境
1.3.1 作为义务限定狭窄——非扶养关系遗弃行为难以规制
1.3.2 情节恶劣规定笼统——入罪标准过于模糊
1.3.3 法定刑量刑幅度单一——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1.3.4 遗弃致死法定刑偏低——不同犯罪间的法定刑不平衡
第2章 大陆法系遗弃罪立法考察及启示
2.1 大陆法系遗弃罪之立法嬗变
2.1.1 嬗变轨迹
2.1.2 嬗变规律——由不扶养懈怠罪转化为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2.2 大陆法系遗弃罪之立法类型
2.2.1 无义务者遗弃罪
2.2.2 有义务者遗弃罪
2.2.3 遗弃致人死伤罪
2.2.4 见危不助罪
2.3 启示:借鉴有义务者遗弃罪重构立法
第3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法益之定位
3.1 我国遗弃罪之实然法益——家庭扶养权
3.1.1 现行遗弃罪实然法益的观点聚讼
3.1.2 现行遗弃罪实然法益的多维度考察
3.1.3 我国现行遗弃罪实然法益之批判
3.2 我国遗弃罪之应然法益——生命权、健康权
3.2.1 大陆法系遗弃罪法益变更的社会基础考量
3.2.2 我国遗弃罪应然法益定位的社会基础考量
3.2.3 我国遗弃罪应然法益定位的刑法规范考量
第4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行为形态设定
4.1 我国遗弃罪危险犯之设定
4.1.1 危险犯之基本理论
4.1.2 危险犯设定之必要性
4.1.3 危险犯属性之确定——具体危险犯
4.2 我国遗弃罪结果加重犯之设定
4.2.1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理论
4.2.2 结果加重犯设定之必要性
第5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作为义务设定
5.1 我国遗弃罪行为性质之设定——纯正不作为犯
5.2 我国遗弃罪保护义务之设定
5.2.1 “保护义务”之概述
5.2.2 保护义务的设立基础——社会基础与道德基础
5.2.3 保护义务的发生根据——形式义务来源与实质义务限定的统一说
第6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立法之具体构想
6.1 我国遗弃罪之应然体系地位——过失致人重伤罪之后
6.2 我国遗弃罪之应然立法设想
6.2.1 罪之设定
6.2.2 刑之设定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937054
【文章页数】:168 页
【学位级别】:博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1章 我国遗弃罪立法及其现实困境
1.1 我国遗弃罪之立法沿革
1.1.1 我国古代遗弃罪之历史演进
1.1.2 我国近代遗弃罪之法律继受
1.1.3 我国现代遗弃罪之立法发展
1.2 我国现行遗弃罪之立法解读
1.2.1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之立法解读
1.2.2 “扶养义务”之立法解读
1.2.3 “情节恶劣”之立法解读
1.3 我国遗弃罪立法面临的现实困境
1.3.1 作为义务限定狭窄——非扶养关系遗弃行为难以规制
1.3.2 情节恶劣规定笼统——入罪标准过于模糊
1.3.3 法定刑量刑幅度单一——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1.3.4 遗弃致死法定刑偏低——不同犯罪间的法定刑不平衡
第2章 大陆法系遗弃罪立法考察及启示
2.1 大陆法系遗弃罪之立法嬗变
2.1.1 嬗变轨迹
2.1.2 嬗变规律——由不扶养懈怠罪转化为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犯罪
2.2 大陆法系遗弃罪之立法类型
2.2.1 无义务者遗弃罪
2.2.2 有义务者遗弃罪
2.2.3 遗弃致人死伤罪
2.2.4 见危不助罪
2.3 启示:借鉴有义务者遗弃罪重构立法
第3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法益之定位
3.1 我国遗弃罪之实然法益——家庭扶养权
3.1.1 现行遗弃罪实然法益的观点聚讼
3.1.2 现行遗弃罪实然法益的多维度考察
3.1.3 我国现行遗弃罪实然法益之批判
3.2 我国遗弃罪之应然法益——生命权、健康权
3.2.1 大陆法系遗弃罪法益变更的社会基础考量
3.2.2 我国遗弃罪应然法益定位的社会基础考量
3.2.3 我国遗弃罪应然法益定位的刑法规范考量
第4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行为形态设定
4.1 我国遗弃罪危险犯之设定
4.1.1 危险犯之基本理论
4.1.2 危险犯设定之必要性
4.1.3 危险犯属性之确定——具体危险犯
4.2 我国遗弃罪结果加重犯之设定
4.2.1 结果加重犯之基本理论
4.2.2 结果加重犯设定之必要性
第5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作为义务设定
5.1 我国遗弃罪行为性质之设定——纯正不作为犯
5.2 我国遗弃罪保护义务之设定
5.2.1 “保护义务”之概述
5.2.2 保护义务的设立基础——社会基础与道德基础
5.2.3 保护义务的发生根据——形式义务来源与实质义务限定的统一说
第6章 我国遗弃罪应然立法之具体构想
6.1 我国遗弃罪之应然体系地位——过失致人重伤罪之后
6.2 我国遗弃罪之应然立法设想
6.2.1 罪之设定
6.2.2 刑之设定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本文编号:393705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lfsflw/3937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