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困境与制度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28 02:25
社会契约的理论里,人民为了寻求自身权利的保护以及出于对公共物品的需求,而通过不断结合的方式形成具有强大能力的集体,并以让渡部分财产的方式支撑这个集体提供人民所需的公共服务。由于结合者数量不断积累,集体最终形成了国家这种形态,而结合者让渡财产的主要方式也被称作了税收。由此观之,人民才是这对共生关系中,具有决定性的一方。因此,从纳税人自身的角度出发,解释为什么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如何明确纳税人愿意缴纳多少房地产税等问题,是房地产税立法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政府天然处于优势地位,其可以凭借公权力轻易伤害纳税人权利。当前中国的税收立法体系过于注重保证国家财政权力,而轻视对私有财产权利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得不到保障。这就导致了在中国税收立法中出现的几个重要问题。首先,缺少纳税人公意的税收立法,税收法律的正当性存在缺陷。其次,没有受到纳税人实质监督与限制的国家财政权力,其可以凭借强制力轻易伤害私有财产权,几乎不需要支付成本就可违背税收立法的初衷。因此,在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强调纳税人自身意见的表达,落实税收法定与预算法定对税收法律体系的实质限权,不仅仅是实现房地产税立法的科学化...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4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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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房地产税的开发、流通、保有三个环节的划分①
22及闲置的资产而言,对这些财产进行课税,能让这些资源从非生产性的资源转化为生产性资源,有利于刺激经济的发展。而土地资源是一个国家稀缺且重要的资源之一,闲置的房屋与土地会造成重要资源的浪费。在中国各地政府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以追求地方经济发展的增速与总量的政策引导下,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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