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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立法及其运行的动力源论

发布时间:2024-04-11 04:29
  在当代一些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先后的进行了信息自由立法,并各自表现出不同的特色,本文对促进信息自由法这种普遍立法的现实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把其视为我国信息自由立法的一种动力支持。由于信息自由立法是行政法领域的一种革新,代表的是一些新价值理念,与我国传统的行政法观念发生着激烈的碰撞。观念的转变的迟缓会窒息法律的生命力。为了使信息自由立法的价值获得普遍的认同,达到知于行的结合,必须为其寻找一些必要的动力支持。大众传媒在我国的信息自由法的运行过程发挥着必不可少的积极示范作用,属于对行政相对双方的一种外在的教化。更深层次的动力支持来自于行政相对方法观念的成熟,即由政府所积极缔造的市民社会与转型后的法治政府。

【文章页数】:8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外文摘要
第1章 绪论
第2章 部分发达国家的信息自由立法状况分析
    2.1 美、英、日、瑞典的信息自由立法现状
    2.2 这些国家的信息自由立法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第3章 信息自由立法的价值分析与立法的动力支持
    3.1 信息自由法与行政公开
    3.2 信息自由法与信息资源的重要价值
    3.3 信息自由法与WTO的透明度原则
    3.4 信息自由法与市场导向的政府治理范式
第4章 中国法于法律制度的消解状况分析
    4.1 观念转变的迟缓窒息着法律的生命力
    4.2 司法的非独立解构法律的权威
第5章 观念转变的现实意义及其路径分析
    5.1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一场观念的革命
    5.2 观念转变的现实路径分析
    5.3 信息自由法是行政领域最为彻底的一次观念革新
第6章 大众传媒及其在信息自由法运行中的示范作用
    6.1 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
    6.2 大众传媒存在的问题
    6.3 大众传媒与信息自由法的运行
第7章 市民社会的构建与国家的转型为制度的变迁提供内在的原动力
    7.1 社会变迁与市民社会的建构
    7.2 政府职能的变迁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独创性声明



本文编号:3950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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