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继承编与物权编的立法协调
发布时间:2024-05-12 13:23
在编纂民法典中,继承权与物权之间的规则应做好协调。遗产共有应选择共同共有的形态,立法上应当作出明确规定。遗赠不能导致物权变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删除。遗产酌给不能导致物权变动,无人承受遗产物权变动的依据是法律规定。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在效力上应当保持一致,均采取创设主义,同时设置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立法上应当设置独立的继承回复请求权,并正确处理其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抑或按份共有
(一)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关系
(二)继承人对遗产是否享有份额
二、遗产移转的物权变动形态
(一)受遗赠与物权变动
(二)遗产酌给与物权变动
(三)遗产无人承受与物权变动
三、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的效力协调
(一)分割效力的规则设计应当考虑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二)分割效力的规则设计应当考虑共有的形态
(三)分割效力的规则设计应当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
四、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适用关系
1.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存在竞合关系
2.继承回复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效力
本文编号:3971384
【文章页数】: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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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共有为共同共有抑或按份共有
(一)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关系
(二)继承人对遗产是否享有份额
二、遗产移转的物权变动形态
(一)受遗赠与物权变动
(二)遗产酌给与物权变动
(三)遗产无人承受与物权变动
三、遗产分割与共有物分割的效力协调
(一)分割效力的规则设计应当考虑我国物权变动模式
(二)分割效力的规则设计应当考虑共有的形态
(三)分割效力的规则设计应当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
四、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一)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适用关系
1.继承回复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存在竞合关系
2.继承回复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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