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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文化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立法需求——以文化治理为重心

发布时间:2024-05-13 19:02
  在全面和真实的法治之中,行政相对人的社会角色及其文化属性不应是被遮蔽的,而是必须正视并因此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与形态具有更加实质的正当性和针对性。在深度开放中,在华外籍人员的商贸、生活、社交等诸多方面的需要不断充实和提高,持续、广泛和深刻地与在地社会之间形成对接关系,其中文化疏离、互动、融合或差异、区隔等促使社会治理和政府管理呈现出愈发显著的跨文化特质。由此,跨文化社会治理中必须充分注重文化差异的主客观因素,更加重视治理的协同性、互适性,更加重视文化治理的包容、涵养、沟通与引导功能及相应政府文化行政给付等职能方式。要实现跨文化社会治理法治化,首要的是对其立法的价值需求、目标需求、制度需求与结构需求等要素进行深入提取、科学判断和有效回应。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引言:涉外行政相对人社会角色与文化属性的浮现
一、从风险应对到治本之策:跨文化社会治理的必然
    (一)跨文化社会治理的现实紧迫性与长期战略性
    (二)跨文化社会治理的高度敏感性与法治必要性
二、从消极防范到积极治理:跨文化社会治理演变及法治化
    (一)跨文化社会治理进展、缺陷与转变
    (二)跨文化社会治理及其法治化的意涵
三、从立法需求到规范设计:跨文化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导入
    (一)跨文化社会治理立法的价值、理念、目标需求
    (二)跨文化社会治理立法的体制、机制、制度需求



本文编号:3972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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