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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4-06-01 10:10
  政府信息公开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目前,包括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等国在内,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制订过程中。随着我国成为WTO的成员,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本文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对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探讨。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性、必要性、立法模式、立法层级、制度及其内容确定等。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从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及其法理基础入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理论加以阐述。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欧洲、美国及亚洲其他各国的立法实践,并总结其立法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对国外的立法经验加以借鉴。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立法的相关内容,主张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展开立法,采用低层级的法规或规章的立法层级,并介绍了立法应确立的四种制度。最后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程序、监督与救济等四个方面探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应确定的内容。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理论
    1.1 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1.2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1.2.1 知情权的含义
        1.2.2 知情权的发展
        1.2.3 知情权在我国的体现
第二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现状及其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1 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1 现状
        2.1.2 存在的问题
    2.2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
    2.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可行性
第三章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实践及经验借鉴
    3.1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实践
        3.1.1 立法实践
        3.1.2 立法发展趋势
    3.2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借鉴
第四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思考
    4.1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模式选择
    4.2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层级选择
    4.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确立的制度
    4.4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应确定的内容
        4.4.1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4.4.2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4.4.3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4.4.4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救济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8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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