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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研究

发布时间:2024-11-05 07:54
   2018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在大数据和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背景下,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愈发凸显。尽管现有规范已确认了"个人信息自决权"和"同意规则",但就个人金融信息而言,其信息交互的特点决定了"同意规则"既难以保障个人金融信息安全,也与互联网金融注重信息流通和使用的趋势相悖。因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在立法保障模式上,应通过专门立法确认金融消费者作为利益主体的积极权利,突破人格权层面的信息保护,注重在金融信息保护与开发利用二者间实现良性博弈,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息保护价值倾向尚不统一
    (二)缺乏专门立法保障
    (三)金融消费者救济渠道不足
三、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域外考察
    (一)域外金融信息立法保护立法现状
    (二)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借鉴
四、金融消费者信息权保障的立法完善
    (一)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概念厘清
    (二)确立专门立法保护模式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救济渠道
    (四)强化监管机制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1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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