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与发展:立法法对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7-10-08 07:41
本文关键词:回归与发展:立法法对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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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中国历部宪法都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原则性规定和安排,1955年《关于法律解释问题的决议》对法律解释体制作了初步展开,但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却使其发生较大变化。2000年《立法法》以专节规定法律解释问题,变相否定了现行法律解释体制,还原宪法对法律解释体制的安排并进行了充实和发展,其基本内容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法律解释的最终决定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活动;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和统一司法解释权,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解释活动,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个案解释权;其他有关机关则享有提出解释要求等权力,以作为对法院行使解释权的制约。立法法体制应当成为法律解释体制重构的基本方向。
【作者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法律部;
【关键词】: 回归 决议 决议 立法法 法律解释体制 发展 重构
【基金】:山东警察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研究》(项目编号:YSKYB20111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法律解释体制是关于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制度。对于构建法律解释体制至关重要的法律解释权问题,历部宪法的规定是一贯和明确的,但无论是解释制度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充满了对法律解释权的误用、误解,而且制度实践和理论研究间存在着分离、分裂现象。②学者们往往站在司法立场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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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9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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