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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14 21:13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可以涵盖生态恢复、生态重建等概念,生态环境修复的手段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从而使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具有自然修复和社会修复的双重法理内涵。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在救济对象、恢复标准、救济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除侵权人外,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包括政府及其相关的组成部门以及其他主体。为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资金来源,未来立法应着重从增值渠道、使用范围、管理模式、申请程序等角度构建国家层面的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36(03)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理内涵及与恢复原状的关系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涵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恢复原状的关系辨析
        1. 救济对象不同
        2. 恢复的标准不同
        3. 救济方式不同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范围
        1. 以企业为代表的生态环境损害主体
        2. 政府(国家)及其相关的组成部门
        3. 其他主体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的完善方向
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资金来源
    (一)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资金来源的方式及缺陷
    (二)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的构建设想
        1. 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增值渠道是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持续进行的关键,也是该制度长期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2. 探索建立社会化的基金管理模式。
        3. 科学确定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4. 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基金的申请使用程序和违反该程序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J]. 刘士国.  东方法学. 2020(04)
[2]民事司法中环境修复责任的选择性适用[J]. 徐本鑫.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05)
[3]生态修复的法律界定及目标[J]. 陈红梅.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8)
[4]生态修复的刑事判决样态研究[J]. 蒋兰香.  政治与法律. 2018(05)
[5]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J]. 李挚萍.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6]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之偏见与新识[J]. 吴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7]全球环境基金管理机制的借鉴及启示[J]. 王爱华,陈明,曹杨.  环境保护. 2016(20)
[8]生态修复的要点与思考[J]. 焦居仁.  中国水土保持. 2003(02)



本文编号:334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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