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11-21 15:19
就目前而言,信用权并不是我国现行民事权利体系下的独立权利,学界对于信用权内涵界定、权利客体、权利内容等基本理论还存在很大的分歧。在我国征信业快速发展的同时,征信活动中产生的侵害信息主体信用权益的案件日渐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现行立法对信用权保护模式不适宜,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侵害信用纠纷多采取名誉权、隐私权等规则进行保护,未能给信息主体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具体保护制度上,征信活动中的信息主体知情权保障机制、信息安全保护、信息共享机制、错误信息异议机制等制度仍存在不足。对侵害信用权的司法救济方式仍然存在局限,侵害信用权的责任认定标准不一以及民事救济方式的现实局限性,无法为信用主体提供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信用权应该作为民事主体通过经济活动而获得的其他民事主体的信赖和社会公正评价及保有、利用、处分其信用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项人格权。通过对域外信用权保护的立法模式比较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分析认为,我国个人征信中信用权保护立法模式应该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即将信用权明确为民法中的一项独立性权利,并完善信用权保护有关配套制度:包括完善个人征信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个人征信中信用权民事救济等,为信息主体信用权益给予全面有效的保护。
【学位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中图分类】:D923
【部分图文】:
图1-2:个人征信主体间法律关系图示
信用权纠纷的案件类型图示
样本案件裁判结果图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2893202
【学位单位】:广东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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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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