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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纠纷司法实践与《专利法修订草案》第六条评析

发布时间:2021-09-12 21:20
  司法实践将"履行本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变成"与履行本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不恰当地将部分非职务发明认定为职务发明,《草案》对此问题应给予关注和回应。《草案》将"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规定为非职务发明,有助于澄清司法实践中"主要利用"和"利用"的混乱。但上述修订可能造成单位利益受损,应同时赋予单位实施发明创造的权利。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效解决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适用范围的争议。本文建议,应进一步扩大约定归属的适用范围,合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文章来源】:攀登. 2020,39(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一)履行本职工作或完成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本职工作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的认定。
        2.本职工作和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与发明创造的相关性。
    (二)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执行本单位任务认定规则的改进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一)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认定
    (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立法完善
三、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位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
    (一)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没有约定时应当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有
    (二)职务发明和离职后的发明也应允许约定归属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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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法职务发明权属机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 刘鑫.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6)
[3]职务发明的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研究——兼论《专利法修改草案》第6条的修改和完善[J]. 向波.  知识产权. 2016(09)
[4]职务发明性质之约定和职务发明报酬及奖励——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有关职务发明若干问题的讨论[J]. 陶鑫良.  知识产权. 2016(03)
[5]美、德职务发明制度中的“厚雇主主义”趋势及其借鉴[J]. 和育东.  知识产权. 2015(11)
[6]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J]. 吴汉东.  法学研究. 2014(03)
[7]我国职务发明认定和利益分配制度的完善[J]. 郑其斌.  社会科学. 2009(05)
[8]我国专利法对职务发明规定之不足与完善——由一起专利纠纷案引发的思考[J]. 傅剑清,李艺虹.  知识产权. 2006(05)
[9]对职务发明成果归属的新思考[J]. 王林,何敏.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2)
[10]关于“职务与非职务”制度的思考[J]. 陶鑫良.  中外法学. 1990(05)



本文编号:3394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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