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合同到智能合同:由事后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动履行的转变
发布时间:2021-09-19 13:12
传统合同需要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且允许各方在现实环境发生变化时加入新的合意或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产生纠纷后也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判机制使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平衡。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使智能合同能够自动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各项内容,对纠纷的解决也可以按照合同订立时确定的救济方式自动进行,甚至无需法院的裁判支持。从传统合同到智能合同,最显著的变革在于由事后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动履行的转变。技术的进步使法院裁判机制作为权利保障后盾的重要地位受到冲击,智能合同的事前自动履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为商业世界的交易活动提供新的可能,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智能合同属于合同范畴
(一)智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智能合同满足合意要求
(三)智能合同符合行为能力规定
(四)小结
二、智能合同事前自动履行的支撑要素
(一)智能合同具有托管性
(二)智能合同具有自动性
(三)智能合同具有完全性
(四)小结
三、事前自动履行与事后法院裁判的利弊分析
(一)效率性分析
1.自动化功能使事前自动履行更具效率性
2.固有审理程序使事后法院裁判的效率性受限
(二)灵活性分析
1.精确预定义使事前自动履行缺乏灵活性
2.语义标准的现实立场使事后法院裁判更具灵活性
(三)实行成本分析
1.事前自动履行降低各项成本
2.事后法院裁判产生额外成本
(四)小结
四、智能合同事前自动履行的问题与完善
(一)合法性审查及对避风港规则的借鉴
(二)事后法院裁判灵活性的启示作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块链智能合同的适用主张[J]. 夏庆锋. 东方法学. 2019(03)
[2]互联网商品交易的二阶法律关系分析[J]. 夏庆锋. 社会科学. 2019(01)
[3]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J]. 刘颖. 中国法学. 2018(04)
[4]后果主义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和定位[J]. 陈辉. 法学家. 2018(04)
[5]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J]. 彭诚信. 中国法学. 2018(03)
[6]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J]. 李永军. 当代法学. 2018(02)
[7]数字时代经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政策为背景[J]. 金晶. 欧洲研究. 2017(06)
[8]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研究[J]. 于秀丽. 宏观经济管理. 2017(S1)
[9]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J]. 于晓青. 法学. 2012(08)
[10]附随义务侵害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324条为参照[J]. 刘毅强. 东方法学. 2012(03)
本文编号:3401676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智能合同属于合同范畴
(一)智能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智能合同满足合意要求
(三)智能合同符合行为能力规定
(四)小结
二、智能合同事前自动履行的支撑要素
(一)智能合同具有托管性
(二)智能合同具有自动性
(三)智能合同具有完全性
(四)小结
三、事前自动履行与事后法院裁判的利弊分析
(一)效率性分析
1.自动化功能使事前自动履行更具效率性
2.固有审理程序使事后法院裁判的效率性受限
(二)灵活性分析
1.精确预定义使事前自动履行缺乏灵活性
2.语义标准的现实立场使事后法院裁判更具灵活性
(三)实行成本分析
1.事前自动履行降低各项成本
2.事后法院裁判产生额外成本
(四)小结
四、智能合同事前自动履行的问题与完善
(一)合法性审查及对避风港规则的借鉴
(二)事后法院裁判灵活性的启示作用
结 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块链智能合同的适用主张[J]. 夏庆锋. 东方法学. 2019(03)
[2]互联网商品交易的二阶法律关系分析[J]. 夏庆锋. 社会科学. 2019(01)
[3]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J]. 刘颖. 中国法学. 2018(04)
[4]后果主义在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和定位[J]. 陈辉. 法学家. 2018(04)
[5]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法律适用[J]. 彭诚信. 中国法学. 2018(03)
[6]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J]. 李永军. 当代法学. 2018(02)
[7]数字时代经典合同法的力量——以欧盟数字单一市场政策为背景[J]. 金晶. 欧洲研究. 2017(06)
[8]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的安全问题研究[J]. 于秀丽. 宏观经济管理. 2017(S1)
[9]法官的法理认同及裁判说理[J]. 于晓青. 法学. 2012(08)
[10]附随义务侵害与合同解除问题研究——以德国民法典第324条为参照[J]. 刘毅强. 东方法学. 2012(03)
本文编号:340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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