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经营权法律关系的构成
发布时间:2021-09-22 10:02
土地经营权的构建基础是“三权分置”,三权指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不是简单地将两权分离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拆分成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置出一级用益物权,接着从一级用益物权中再分置出次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作为次级用益物权是对一级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限制。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其一,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确保了其有序和高效的流转;其二,“三权分置”需要三项权利之间具有对抗性、制衡性,这就要求其在权利效力上没有明显的差别;其三,就用益物权的发展而言,法律的观念已经从强调物的所有到强调物的利用,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是顺应了用益物权发展趋势的体现。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无身份限制,既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土地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这是由于《物权法》第117条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定为不动产与动产,而且虽然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二者同为用益物权,且客体均为土地,但二者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土地经营权主要是发挥土地的经济价值,土地承包权主要是发挥土地的保障性价值,二者之间具有相容性,...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三权分置”是土地经营权的构成基础
(一)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变革
(二)“三权分置”下的原有两权状态依然存在
(三)土地经营权是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产生的权利
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一)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无身份限制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
(三)土地经营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一)土地经营权登记具有登记对抗效力
(二)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三)土地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 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J]. 耿卓. 法学家. 2017(05)
[2]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J]. 蔡立东,姜楠.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5)
[3]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J]. 温世扬,吴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4]“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J]. 刘禺涵. 中国土地科学. 2017(01)
[5]“三权分置”视域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之构建[J]. 焦富民. 政法论坛. 2016(05)
[6]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J].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7)
[7]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J]. 高飞. 法学研究. 2016(03)
[8]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地位[J]. 谢鸿飞. 农村工作通讯. 2016(04)
[9]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J]. 高圣平. 法商研究. 2016(01)
[10]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J]. 李国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本文编号:3403576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三权分置”是土地经营权的构成基础
(一)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变革
(二)“三权分置”下的原有两权状态依然存在
(三)土地经营权是以土地承包经营为基础产生的权利
二、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一)土地经营权的主体无身份限制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是土地
(三)土地经营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变动
(一)土地经营权登记具有登记对抗效力
(二)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方式
(三)土地经营权的消灭原因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土地经营权 的法理反思与制度回应[J]. 耿卓. 法学家. 2017(05)
[2]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J]. 蔡立东,姜楠.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5)
[3]集体土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供给[J]. 温世扬,吴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4]“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J]. 刘禺涵. 中国土地科学. 2017(01)
[5]“三权分置”视域下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制度之构建[J]. 焦富民. 政法论坛. 2016(05)
[6]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J].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7)
[7]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意蕴[J]. 高飞. 法学研究. 2016(03)
[8]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法地位[J]. 谢鸿飞. 农村工作通讯. 2016(04)
[9]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J]. 高圣平. 法商研究. 2016(01)
[10]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J]. 李国强.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6)
本文编号:3403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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