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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23 01:27
  知识产权一种无形资产,是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而产生的一种稀缺资源。知识产权制度同时也是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中的生产、创造、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只有通过公平科学的顶层设计,才能使这种珍贵的稀缺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虽然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截然不同的认识,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他们似乎也采取了比较折中的态度,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影响着英美法系国家,而且受到越来越多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视,甚至在不少大陆法系国家的部门立法中被引用。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频发,而我国却没有一套体系协调、内容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我国国情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人的违法成本低,而权力人进行诉讼等的维权成本太高,且举证难度很大,加之企业研发周期长,投入人力和财力巨大,直接影响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动力。因此,本人认为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文章来源】:青岛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2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案例简介及说明
    一、案情简介
    二、分析说明
第二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和现实状态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
        (二)近代英美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制度规定
        (三)我国相关部门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百态现状
第三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经得起科学考验
    一、与我国目前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相适应
        (一)国家战略需要作出调整和完善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符合我国现阶段多方面的现实需求
    二、加大力度防止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不断上升
        (一)我国知识产权类案件仍呈大幅度上升趋势
        (二)我国海关查扣侵犯知识产权嫌疑货品数量增加
        (三)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
        (四)抑制恶意侵权行为
    三、能够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制度体系
第四章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赔偿金额度计算标准不统一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过度适用法定赔偿标准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金仍然过低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明显缺陷
        (一)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界限模糊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主体、适用时间限制问题没有规定
        (三)目前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只存在于单行法当中
第五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额度如何确定
        (一)惩罚性赔偿额度适用时,应当有相对统一的基数作为标准
        (二)可以考虑将研发成本作为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
        (三)细化法定赔偿额的幅度,限制自由裁量权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故意侵权行为
        (二)权利人申请适用为前提条件
        (三)侵权行为应当造成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四、开展法院试点或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五、适时发布有关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45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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