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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可视化表达的著作权认定——兼评黑洞照片争议

发布时间:2024-06-03 02:38
  独创性作为著作权法的基石,近年来逐渐受到新型作品的冲击。以黑洞照片为代表的数据可视化表达伴随科技发展而产生,其通过可视化技术使单调的数据易于感知,但由于选择空间有限,较难满足现行"体现创作者个性"的独创性标准,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出于激励创作者积极性的立法宗旨及利益平衡原则,可通过"功能审美二分"标准剔除单纯具有实用功能的数据可视化表达,再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标准,认定存在"较明显选择空间",且具有较大经济、社会价值的数据可视化表达为作品,从而拓展独创性认定标准的适用空间。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数据可视化表达与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的冲突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二)数据可视化表达无法完全契合现行的独创性认定标准
    (三)黑洞照片所引发的争议
二、调整现行独创性认定标准的理论基础
    (一)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激励创作者的积极性
    (二)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利益平衡
三、独创性认定标准的调整及适用
    (一)独创性判断基础:“功能审美二分”
    (二)主观判断标准:较为明显的可选择空间
    (三)客观判断标准:作品的经济、社会价值
    (四)黑洞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1. 黑洞照片具有审美价值
        2. 黑洞照片存在较为明显的可选择空间
        3. 黑洞照片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
结语



本文编号:3988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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