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遗嘱形式的立法完善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遗嘱形式的立法完善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鉴于我国是从1985年开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当时的立法环境使得《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相关规定太简略,可操作性也缺乏,还存在着缺陷和漏洞,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继承关系越来越复杂,加之新型遗嘱继而涌现,现行《继承法》目前是难以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有困难的。本文重点在,对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遗嘱形式的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并结合新型遗嘱的出现,对新型遗嘱的特性和学术争论进行阐述,同时分析了新型遗嘱对现行遗嘱形式标准提出的挑战;在最后,对完善遗嘱形式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是从现行遗嘱形式和新型遗嘱形式出发提出的建议,随之又提出新的立法模式。关于现行《继承法》所规定的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其所存在的问题有:现行《继承法》对法定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自书遗嘱的内容修改和签名的相关问题都没有加以规定;对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的人数限制的要求过于宽松;口头遗嘱中危急情况的判断;有效期限都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录音遗嘱规定的内容较单一;公证遗嘱的程序规定不够完善以及效力规定不科学。同时新型遗嘱形式的大量出现,比如打印遗嘱、电子遗嘱都各具特色,且争论颇多;向现行立法提出了挑战,促使现行立法完善遗嘱形式的一般标准和新型遗嘱形式的特殊标准。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完善现行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增设新型遗嘱的相关规定,并重新对遗嘱形式体系进行界定,来完善立法模式。
【关键词】: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 电子遗嘱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5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8
- 序言8-9
- 一、我国遗嘱形式的现行立法以及存在的问题9-13
- (一) 我国遗嘱形式的现行立法9
- (二) 我国现行的遗嘱形式存在的问题9-13
- 1. 自书遗嘱的规定过于简单9-10
- 2. 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规定不具合理性10-11
- 3. 口头遗嘱未对适用情形和有效期限进行规定11
- 4. 录音遗嘱规定的内容较单一11-12
- 5. 公证遗嘱的程序规定不完善和效力规定缺乏科学性12-13
- 二、新型遗嘱形式对现行立法的挑战13-19
- (一) 新型遗嘱形式的特性和学术争论13-18
- 1. 打印遗嘱13-16
- 2. 电子遗嘱16-18
- (二) 新型遗嘱形式对现行立法的挑战18-19
- 1. 挑战了遗嘱形式的成立标准18
- 2. 挑战了传统遗嘱形式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18-19
- 三、我国未来遗嘱形式立法的构想19-25
- (一) 完善现行遗嘱形式和有效条件19-21
- 1. 规范自书遗嘱内容的修改和签名19
- 2. 完善代书遗嘱中见证人的规定19
- 3. 明确口头遗嘱的适用情形和有效期限19-20
- 4. 明确音像遗嘱的操作规范和程序20-21
- 5. 完善公证遗嘱的程序规范和效力规定21
- (二) 增设新型遗嘱形式的规定21-23
- 1. 增设打印遗嘱的规定21-22
- 2. 增设电子遗嘱的规定22-23
- (三) 重新界定遗嘱形式体系23-25
- 1. 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23
- 2. 明确区分遗嘱形式的类型23-25
- 结语25-26
- 参考文献26-28
- 致谢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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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4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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