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17-08-15 19:03
本文关键词: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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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所采概念用语和时效援引规则的配置两个方面。各种立法模式的共性大于差异,对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各种立法模式均规定由义务人取得抗辩权或援引权;对于行使抗辩权或援引权的效力,各种立法模式的规定基本一致,具体体现为强制执行力的丧失、自愿履行不得要求返还、抵销的适用和对从权利的影响等。我国"民法总则"应立足于各种诉讼时效效力立法模式的共性,参酌本国相关理论和实务经验作出相应的规定。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诉讼时效效力 立法模式 诉讼时效届满的直接效力 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效力
【基金】: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D925.1
【正文快照】: 对于诉讼时效效力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确规定。该法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往的学界通说将其概括为“胜诉权消灭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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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7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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