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保护解释论的三个争议问题
发布时间:2017-08-21 01:08
本文关键词:占有保护解释论的三个争议问题
【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45条有关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是独立的请求权规范基础而非参引性规范,占有人有权直接依据该条规定请求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范基础与归责原则存在本质区别。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一年期间性质上应该解释为除斥期间,该期间可以并且有必要一体适用于所有的物上请求权性质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物之占有是民事生活中一种普遍的事实,该事实具有可侵性。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存在本质区别,占有之诉败诉以后当事人有权提起本权之诉,本权之诉败诉以后当事人亦有权提起占有之诉。有本权的占有人占有被侵害时享有占有诉权固无问题,其是否享有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本权诉权则受制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以及侵害占有是否即构成侵害本权等因素。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关键词】: 侵害占有 请求权基础 占有之诉 本权之诉
【基金】: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物权法与侵权法对占有的二元保护机制研究”(13YJA820071) 201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占有保护疑难法律问题研究”(15BFX1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我国《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这
【相似文献】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张蓓;论占有与占有保护[D];苏州大学;2014年
2 王菲;无权占有保护制度研究[D];烟台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70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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