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中国立法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4-07-27 05:31
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就谈不上行政实体法律目标的实现,甚至还可能带来破坏和其它消极的作用。美国学者认为,“程序法是执行,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从实际的观点来看,程序法的重要性超过了实体法。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在我国,以往重实体法,轻视程序法,认为行政行为只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有所不足,责令予以补政即可,一般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事实上,违反程序法则,与违反实体法规则一样,都将影响行政行为效力。在立法上,西方正当法律程序的成功经验给另外我们如下两个方面的启示:
其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启示。我国尚未制定出行政程序法典,关于行政程序法的原则,许多学者在论文、著作中多有涉及。我国学者在论述时,多把‘行政公正”、“行政公开”、“行政效率”等作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有的还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定位为“效率模式”、“权利模式”或者“权利效率并重模式”等。笔者认为,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争论多、共识少的重要原因在于缺少一个一统全局的宪法性原则。这个宪法性原则是对中国现实的认真分析、总结中国当前及今后一个较长阶段的实际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均处于弱势地位,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政强民弱”的格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不会根本改变。因而中国行政法的任务应以拉制政府权力(“控权论”)为重点,行政程序法也应以控权为任。因而中国行政程序法最重要的价值应当是公正,以保护绝大多数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主体,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这就体现为“公正原则”和“权利模式”。在立法上不必将其挽定得过于评细,否则容易任化而失去原则的作用。
其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正当程序能享有今天的崇高地位,与法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美国法律界和司法界实用主义盛行,从而为“法官造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丰厚的土攘。我国法院和美国法院相比,明显过于依赖法条,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语义不详的部分则束手无策,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这种现象当然是多种原因形成的,但不容否认的是缺少一条具有相当弹性的宪法性原则。近年来民法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原则”而异军突起、备受瞩目就是对这种现状的一个反映。一些法院在此原则下做出了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判决,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知果说现在还没有一条关于行政法的宪法性原则,那么,公正原则就可以视为行政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帝王原则”。法官可以在此“帝王原则”之下充分发挥其对于法律的理解来灵活主动地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现实中法官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官素质不高、缺少相应监督制约制度等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在行政诉讼中斌予法官更大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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