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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8 12:00

  本文关键词: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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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当类型化分配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区分给付型和非给付型两种类别。给付型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为给付人未实现给付目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无合法根据"为财产移转客观上违反交换正义的利益平衡要求。给付型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可区分为基于受损人自身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和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其中因受损人自身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而侵害他人权益型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作者单位】: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没有合法根据 举证责任负担 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分类号】:D925.13
【正文快照】: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历来存有争论,该问题的解决对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有决定性影响。本文在类型化不当得利基础上,重新界定“没有合法根据”的含义,进而探讨由原告或被告承担该要件举证责任,以期该要件的举证责任得到合理分配。一、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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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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