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7 19:28
本文关键词: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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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在辩护意见的冲突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近些年一些为公众熟知的案件引发了实务界、理论界对辩护冲突问题的讨论和研究,律师界一般主张律师辩护时不受被追诉人的意志限制而独立辩护,学术界却对此表达了批评和质疑。本文研究的辩护冲突指的是被追诉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冲突,并贯穿于刑事辩护全过程,为辩护律师出于其对案件事实、法律以及其他因素的考虑,认为被追诉人的辩护行为不利于被告人自身的利益,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而做出了与被告人自我辩护行为不一致甚至完全矛盾冲突的辩护行为。辩护冲突体现了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对辩护主导权的争夺,其中包含了各诉讼参与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和利益争夺。实践中非常频繁的辩护冲突给我国司法运行造成了巨大的困境,包括被追诉人的诉讼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诉讼秩序的破坏,甚至也严重阻碍了律师职业的健康发展。导致我国辩护冲突频发的法律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辩护主导权予以明确的区分,却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辩护的司法职责。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独立辩护理论为我国解决辩护冲突现象的通说,为辩护冲突现象的理论根源。这种理论认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其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所限制,并且须承担维持司法公正的司法职责。这种强调律师独立辩护的理论在多方面有其理论基础,包括独立辩护符合职权主义诉讼构造模式的要求,同时也是律师维护被告人利益、司法公正双重属性职业伦理的体现,并且该理论在辩护效果上来说最符合委托人的利益的维护。应对辩护冲突问的解决机制,比较法视野中的“当事人中心主义”辩护观给了我们很好的参照物。这种体现在美国立法和判例中的理论认为,当事人应该是辩护行为的主导者,其意志和决定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律师负有忠诚于委托人利益的义务,并且其辩护行为必须获得委托人的授权和信任。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可以得出两种解决辩护冲突的理论的产生与一个国家对律师职业性质的理解以及该国的诉讼文化、刑事诉讼目的等因素有关。再反思我国的绝对独立辩护理论,其不仅与刑事诉讼构造模式有着天然的内在矛盾,而且对律师职业的双重属性做了颠倒的误读;而从结果主义的角度来说,又不利于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利益。应对我国的辩护冲突问题的解决,我们不仅要考虑到与委托人之间的私法契约关系为律师首要职业伦理,而且还要看到我国实际上也处于一种以当事人主导的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保护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保障其程序主体性地位是解决我国辩护冲突问题的最关键因素。应对我国的辩护冲突问题,本文提出一种维护被告人合法诉讼利益、尊重其程序主体性地位的结合了“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相关内容的一种有限度的独立辩护观。该理论主张,当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在辩护中发生冲突时,要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核心利益且尊重其自由意志;在辩护行为主导权方面,需要对辩护立场、辩护策略、法律问题、非法律问题等进行区分;同时需要强调对辩护律师与委托人的信息交流、沟通以及辩护意见协商机制的保障;建设双方对辩护主导权的约定制度以及辩护委托关系的审慎退出机制也非常有必要。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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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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