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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

发布时间:2017-11-07 22:42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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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明定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事实认定的根据、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该规定忽视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公法义务性质和鉴定的证据法构造。在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系鉴定人对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法院承担的诉讼法上的义务。基于该义务的公法性质,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应遭受罚款、拘留等公法上的制裁。考虑到鉴定人与证人诉讼地位的相似性,立法上应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一体适用于证人,这样才符合形式正义的要求。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2013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YJA820063)的阶段性成果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78条首次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所承担的诉讼法上的后果,即“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规定对于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落实当事人对鉴定人的发问权,35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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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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