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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9 03:06

  本文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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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是规范暂予监外执行职权行使,保障罪犯基本权利,满足包括被害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的重要举措。然而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信息公开实施的过程中难免出现诸如公开不规范、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运用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实证分析方法对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在实践中实施的情况进行研究,以期对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走向全面、规范、及时,从而达到强化民主监督、规范权力行使的目的有所助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成五个部分,约2万7千字。第一部分,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概述。作为行使暂予监外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和公安机关,应该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审理程序、审理依据及证明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与案件办理相关的信息对外公开,接受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监督。这既是出于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规范权力行使、保障罪犯基本权利的需要。通过公开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防止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的滥用,既能很好的实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价值也有利于树立民众对司法的信赖。第二部分,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历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暂予监外执行职权由人民法院、监狱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也因此成为审判公开和狱务公开的内容。狱务公开思想和原则的确立对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起到指导作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狱务公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狱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诸如罪犯计分考核、处遇、奖惩等程序与结果公开进行规范,也一定程度上起到公开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力主深化公开、强化公开平台的建设、探索公开方式的创新等前期探索成果,为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开启提供了思想的指导、物质的支持和经验的借鉴。第三部分,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实施状况。就全国来看,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还处在初级阶段,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裁前公示、公开听证、决定文书网上公示已经在全国陆续实施。截止2015年2月底人民法院立案公示125起,公开听证23起,决定文书网上公示171份。监狱系统网上公开决定文书2490份,拟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前公示已经在全国各监狱展开。就地方而言,地方省市的人民法院已陆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信息进行公开,将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开的做法在许多法院还是首次出现,各省市信息公开发展不平衡。第四部分,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信息公开主体处于信息公开的强势地位任意选择信息公开方式,是否进行立案公示、是否举行公开听证完全由公开主体决定。信息公开的范围过于狭窄,公开的标准模糊,提前公示、决定文书公示多停留在对法律规范和结果的公开上,关系罪犯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信息很少做具体的说明。各地方对暂予监外行信息公开没有时限的限制,不能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而且各地信息公开做法不一,文书公示形式杂乱,有失规范。第五部分,完善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在立法上明确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地位,改变信息公开主体信息公开权力者的姿态。对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严格界定不公开的内容,强化信息公开的操作性,防止公开主体以保密耽误信息公开。明确信息公开的选择条件,防止信息公开方式的随意选择,侵害信息公开相对人的知情权。为避免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信息公开的标准必须达到让相对人能够从公示内容了解案件实情和权力如何行使的程度。此外还要规范信息公开公布机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第六部分,强化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保障机制。首先,注重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的观念建设,树立主动公开的意识,从而在观念上去除信息公开的障碍。其次,加强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信息公开主体应建立起相应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专栏,扩大信息公开对象的覆盖面。再次,检察机关应主动对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对于应该公开而不公开的信息,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出纠正意见,对于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诉,检察机关要进行核实。最后就是建立信息公开外部救济途径,在知情权遭到侵害,穷尽内部救济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信息公开监督机构进行申诉,由信息公开监督机构进行核实。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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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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