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2 02:25
本文关键词:中国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研究
【摘要】:我国当前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立的被告住所地一般管辖规则和侵权行为地特殊管辖规则,可继续适用于网络侵权争议管辖权的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侵权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将场所化理念与多元分析要素切实注入管辖权分析之中,特别是在立法上也缺乏有关诽谤等人格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管辖权行使的特殊规定。我国的涉外网络侵权管辖权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待在矫正传统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注入以合理预见、利益中心、关联争议集中管辖等分析要素进一步予以考察重构。因信息网络传播所引起的侵权争议,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权的行使,应确立在有关争议与受案法院地存在紧密联系的基础之上,除非没有其他行使管辖权的可能,受案法院不能仅以有关侵权行为发生在该地为受理案件的唯一根据。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基金】:司法部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一般课题(12SFB2055)“涉外民商事司法环境优化机制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0AFX015)“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制定与完善”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09XJC20008)“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发展与完善”
【分类号】:D997;D925.1
【正文快照】: 一、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行使之困境与出路场所化分析是确定跨国民商事管辖权的基本思路。无论各国所奉行的管辖理论如何,也无论各国受案法院所依循的管辖根据有何不同,从根本上言之,都或多或少地确立在某种属地主权观念基础之上。问题是在网络技术背景下,因为网络争议案件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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