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
发布时间:2017-11-16 22:09
本文关键词:小额诉讼制度有效运作之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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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没有发达的诉外和解、仲裁、诉外调解和高效的督促程序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没有证书诉讼、票据诉讼和支票诉讼等相邻立法,单靠小额诉讼是无法实现为法院分流减压的目标的。运用好现有规定中的诉内和解、诉讼调解、督促程序、确认调解协议和实现担保物权等程序,还是有助于该目标的逐步实现的。为了分流减压而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为了程序独立而撇开其附属的简易程序,都是违背立法本意的。小额裁判实行一审终审,且无裁判异议权或复议权,会生裁判公正性危机,但通过加强诉讼调解,允许律师代理,加强检察监督和适度放宽再审审查等合法措施,可缓解这一危机。
【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此即立法首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该条提及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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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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