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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件中职权主义强制破产程序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7-11-17 03:29

  本文关键词:民事执行案件中职权主义强制破产程序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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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民商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易、执行难,在目前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判决胜诉的当事人无法获得及时救助对他们是最大的不公平,“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这与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的。另外,个别地方的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为了执行结案,煞费苦心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以带有法律瑕疵的手段“野蛮”执行,常为媒体所诟病。为此,如何从立法角度精心设计,从法律制度上给予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开辟一条新途径,破解目前“执行难”的局面是当下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本文通过对执行案件中面临的当破而不破的被执行人企业入手,分析申请制破产启动程序的不足,结合实践中人民法院探索的“执转破”实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的制度,期待我国破产制度和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序论、职权主义“执转破”的制度需求、该制度创新的现实障碍、参与分配与破产制度关系的梳理、职权主义“执转破”的制度的构建设想和建议。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债权人和债务人往往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排斥申请破产,致使大量执行不能的案件既无法完成自我救赎,也无法借助破产转入程序顺利终结,致使出现“执行难”的僵局。虽然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与破产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前者无法起到替代后者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事人申请不是破产启动的唯一的启动方式,我国上海、浙江部分法院也出台了职权主义“执转破”的具体操作流程。我国应当尽快建立统一的职权主义“执转破”操作规范,对于当破而不破的执行案件尽早转入破产程序,职权主义“执转破”应当由执行部门作出决议;对于已经参与分配的案件,破产案件应当由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管辖,其余“执转破”案件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执转破”后,原执行案件中止,原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法院应当改良考核机制、加强业务培训等以保障职权主义“执转破”的顺利进行。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王欣新;;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完善的若干问题[J];法治研究;2010年09期

2 高桂林;李帅;;责权利效相统一是经济法的总原则——论刘文华教授为代表的人大经济法学派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贡献[J];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04期

3 齐明;;重整期间公司控制权二元模式探究——兼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求是学刊;2010年05期

4 王利明;关于制定我国破产法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2002年05期



本文编号:1194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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