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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陪审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7 08:29

  本文关键词:我国民事陪审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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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群众法律意识也不断提高,人们对民主司法的期望愈加强烈。但由于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处在司法改革的风口浪尖,我国民事陪审制度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陪审权利独立施行面临困境。如何完善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纵观我国整个法律陪审制度,民事陪审制度是依照我国国情创设的一项基础的审判制度,是群众参与审判的重要渠道,是司法民主的一柄利刃,是平衡社会矛盾的有力杠杆。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立法层面上指出,民事陪审制度是我国公正司法的指向标,是正义之门的守护者。该决定对民事陪审制度的表述过于概念化,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对如何实现、何时实现这一制度的司法、民主及公正价值没有阶段性指引,只是强调该制度在法律意义上的作用,若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将举步维艰。首先,本文对陪审制度的概念、价值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常见的民事陪审模式及其发展史。陪审制度是指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成文法律形式展示,吸收公民参加审理案件,监督法官裁量权自由化的一种司法制度。常见的陪审制度有三种,即参审制度、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民事陪审制度的施行有助于定纷止争,树立法律权威,普法教育及推进公正审判工作。其次,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民事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及成因。民事陪审制度基本内容应包含一审参审,职权一致,参审比例等几个方面,以明确陪审员职责及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受政治因素严重制约,有目的的将陪审员硬塞进审判程序当中,并不能使正义观点得以充分展现,反而让公众觉得其只是一种流于形式的司法机制。我国现行民事陪审制度面临的困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律设定上存在根本隐患。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民主国家的法律精神标志,然其未被宪法规定明确的位置,有一种“根本法律上的固有缺憾”,致使我国审判机关取得了适用或不适用的主导权;二是不同部门法规定间缺乏统一性。立法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应从统一的高度作出具体解释,而不是将某种制度,用不同的法言法语,以法律规范性文字加以确定;三是限制性的任命陪审员。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强调的是人民陪审员的受教育程度高低而非群众的认同感,对人民陪审员连选连任更导致陪审员任命体制的固化、呆板;四是陪审权力被架空。专业化的审判队伍里,人民陪审员相对于精英化选拔的法官只是一个辅助性的角色,根本缺乏对实际审判权利的掌控;五是陪审范围较为模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具体提及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陪审员参审范围弹性很大,随意性强,这就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监督效能无法充分发挥,造成民众对陪审员的实际作用缺乏信任感;六是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缺乏专门的陪审员管理机构的支撑,严重影响民事陪审制度的适用。由于对陪审员的责任追究过于粗略,激励机制的不完善,法官自主决定权过大,缺乏宪法的保障四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加之在主观方面对陪审员及其队伍有误读,造成我国民事陪审制度出现以上困境。本文最后就如何完善我国民事陪审制度提出解决方案。从恢复其宪法地位,协调不一致的概念表述,完善陪审员权利,明确陪审范围、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方面入手,补充和优化民事陪审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徐霄桐;孙悦;;人民陪审员如何走出“陪而不审”[J];工会信息;2014年14期



本文编号:12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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