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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与形式:会见权的权属及其救济

发布时间:2017-12-02 11:30

  本文关键词:实质与形式:会见权的权属及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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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会见权从其权属上看应当由被追诉人和辩护人共享。被追诉人对于会见的需求是实质上的,即不仅要求会见不受阻碍,且须成为有效辩护的组成部分;辩护人的会见权则是形式上的,即要求会见不受非法限制。对会见权做出实质和形式的区分,目的在于确定会见权遭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对于被追诉人的会见权救济,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内部救济或宪法救济;而辩护人的会见权救济则可通过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诉讼解决。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会见权的权属问题早已为学界关注。按目前通说会见乃辩护人之权利,我国立法亦依此规定①。中国律师会见难已经成了普遍性的问题。目前尽管有一些律师采取了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试图解决这一困境,然而这种中国式的“会见权救济”有自身显著特点。其一,犯罪嫌疑人的缺失。“会见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闵春雷;;论侦查程序中的会见权[J];当代法学;2012年01期

2 张鹏飞;;论律师会见权[J];中国司法;2007年12期

3 赵永林;律师会见权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3年05期

4 孙长永,薛z,

本文编号:124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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