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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议管辖效力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3 18:21

  本文关键词:我国协议管辖效力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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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协议管辖的效力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解决纠纷的管辖协议对当事人、法院及其他第三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或法律拘束力。管辖协议的存在,是协议管辖效力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协议管辖效力制度是整个协议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包括协议管辖效力的界定、效力的要件、效力的形态和内容、效力的实现与保障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协议管辖效力制度这一有机整体。协议管辖效力制度符合强调“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诉讼主体地位的现代司法理念,其构建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协议管辖效力制度的核心理念,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协议选择纠纷解决的法院,是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和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根据协议向约定的法院起诉,法院根据协议约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协议管辖的效力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限制程度;从具体的案件来看,协议管辖的效力如何直接决定着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方向,也影响着案件的进程和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障。因此,研究协议管辖效力制度对于完善协议管辖制度、保护当事人切身利益、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正等均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协议管辖效力制度经历了从1991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历史沿革,每一次制度的变迁都体现着更加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扩大当事人达成管辖协议的自由,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在实践中,协议管辖制度也被当事人积极地加以适用,但通过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两年来4000多份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调研发现,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方面我国协议管辖效力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协议管辖效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协议管辖效力裁判标准不统一;协议管辖与相关管辖制度效力之间存在冲突等。我国协议管辖效力制度存在的问题影响着协议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及其功能的发挥,为此,应根据我国现实需要和协议管辖效力制度的基本理论,结合域外先进立法和制度,从立法及具体制度设计上完善协议管辖效力制度,即在立法上对协议管辖效力规定进行明确和完善,丰富协议管辖有效形式、统一适用实际联系规定、明确格式管辖条款效力的特殊限制、建立应诉管辖中法院的告知义务;具体制度设计上协调协议管辖与相关管辖制度效力的冲突,完善我国协议管辖效力的保障与救济制度,使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具有更大的容纳性和开放性,尽量使当事人之间管辖协议有效并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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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06期

2 李美燕;;论协议管辖的效力[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06期



本文编号:124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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