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
本文关键词: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
【摘要】:发回重审乃上级法院纠正下级法院错误判决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科学构建发回重审事由,有利于发回重审功能的实现。分析发回重审事由设计的理论依据,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是发回重审的唯一事由,事实认定不清不能单独作为发回重审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0条关于发回重审事由的设计有违诉讼法理,欠缺正当性。应当区分严重程序违法与一般程序违法而设定发回重审的事由,前者乃绝对的发回重审事由,后者只有在影响裁判结果且以维持审级制度为必要的情况下,才构成发回重审的事由。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13YJA820063)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分类号】:D925.1
【正文快照】: 一、文献综述发回重审制度的设计初衷在于消解原审判决中的重大瑕疵,是对程序安定性价值的变通,也是法律在公正、效益与安定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近年来,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瑕疵,如发回重审比例高且波动幅度大、发回重审案件数量在不同季节间失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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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7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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