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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效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0 00:15

  本文关键词: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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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除审查逮捕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外,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处于虚置状态,往往只有刑事和解的案件才在捕后变更逮捕。"程序虚置"的原因是检察机关缺乏开展工作的动力,受制于公安机关、被害人、法院以及公众舆论压力,同时也因为审查缺乏明确的羁押事实标准及证明制度,权力缺乏来自辩方的有效制约。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检察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动力机制,确立明晰的羁押事实标准,建立量化评估及证明制度,优化诉讼结构。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大学法治政府研究中心;
【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14FX08) 四川省哲社重点研究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2015年度项目(2015DJKT24)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5.2
【正文快照】: 长期以来,我国审前未决羁押比例过高,受到学界的一致批评,成为全国人大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降低我国审前未决羁押率作为立法目标之一,明确了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标准,完善了辩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建立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修正案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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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红,王毅;未决羁押的人性化解读[J];辽宁警专学报;2005年03期



本文编号:127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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